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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究竟见证什么?
作者: 高丙田 加入时间: 2006-03-23 4:48:38 浏览次数:1420      

 
  律师见证是由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证明的一种律师业务活动。  

  律师见证的两个目的:  

  1、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2、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  

  从法律属性上看,律师见证仍属于“私证”,依法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实践中,当事人的预期心理往往与实际结果之间有很大差距。律师见证表面上看似简单,却有相当的风险!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见证尚无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对律师见证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方面在认识上往往存在一定误解。  

  律师见证究竟是见证什么?有的是仅见证双方是当着律师的面签订合同的,仅是双方签字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见证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此,律师见证对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当事人只要加盖了公章,要想否认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难度也很大,也易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甚至个别律师未尽勤勉尽责,谨慎审查义务,甚至利用法律专业优势规避应尽责任和义务;也有极其个别的法律服务执业者与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谋取见证不当利益,甚至诈骗另一方的见证费和定金等,往往被指称是以法律的名义行骗。  

  另外,见证律师应为一人还是两人?见证实践中律师常常为一人,一人制作谈话笔录,一人审核调查,一人制作见证文书,一人签名出具见证结论的现象比比皆是。律师所接受见证委托或申请后,应指派两名律师谨慎进行见证工作,出现争议,也可尽量避免一人说不清楚的情况发生,并可最大化降低见证风险!  

  律师见证应坚持的原则:  

  第一、律师见证应首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见证律师在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应主动去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仅以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远远不够,还要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二,律师应勤勉尽责,谨慎审查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从律师见证的目的看,见证不仅仅是对行为的见证,如,律师只对合同签字及盖章行为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双方合同的内容做见证,这样,律师做为法律服务职业的专有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主要体现在见证律师负有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第三、律师见证还应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  

  如,进行合同见证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的情形。  

  第四、律师见证的法律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以免事后有争议。  

  第五、律师见证应坚持回避原则,不宜以律师执业身份为自己的亲友作见证;  

  第六、律师见证应坚持自愿、公平、直接和客观、真实、合法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律师对法定的强制公证事项不得见证;  

  第八、律师见证业务程序要完备,见证书内容要符合要求。  

  据媒体报道和网上投诉暴光,一些外贸公司借口有外贸加工定单,动辄称有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外贸加工定单,并在网络等媒体发布各类加工广告,进而又利用苛刻的样品质量和图纸规格或验收陷阱,以及人们急于致富的心理,骗取承揽方的定金或保证金等财物;  同时,律师这类加工合同见证争执现象也较为突出。  

  在此,笔者提醒并建议广大商友一定要慎签“外贸加工合同”,律师也应慎做加工合同见证。商友既要诚信经营,还要提高防骗意识和防骗素质,以营造和谐诚信的市场氛围。      


(作者:高丙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司法所)